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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还款救助
本细则中“还款救助”指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二、救助资金
还款救助资金来源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励基金等。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三、救助对象、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在湖北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规定,对借款学生出具的达到一级至四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四、救助标准
以上“救助对象”中(一)、(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其它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五、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还款救助申请由为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接受理。借款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二)资料初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核实,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并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2)。公示结束后,县级资助中心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见附件4),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资料复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全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并编制《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提供给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四)金额核定。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并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即: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见附件6),提供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资金划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提供的还款救助资金明细,组织相关县级资助中心将救助款划拨至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六、档案管理
(一)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7)归档;
(二)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七、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构救助理由,假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以申请将申请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失信人执行名单;对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细则由湖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