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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教育局 作者:  时间:2023-01-31 14:50

    

各县(市、区)教育局,新港园区社发局,直属学校(单位),鄂东职教集团,民办教育行业协会:

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黄石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黄石市教育局

2023年1月31日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
事项

实施
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黄石市

教育局

1.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
    2.或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黄石市教育局

1.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


2.或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学校(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处罚

黄石市教育局

学生尚未实际入学、及时终止招生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黄石市教育局

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黄石市教育局

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3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黄石市教育局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传播、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