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章程和推进黄石市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开展财务收支和进行资金运作,提高资金增值效益,促进基金会建设和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决定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第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的保管和收付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税务主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捐赠款项及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会计人员根据各项收入性质分类核算。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以及接受的外币捐赠,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必须及时全额入账,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凭据的,应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如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由基金会按照市场同类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根据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事先经得捐赠人的允许。
第十三条 捐赠协议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送存银行,禁止坐支现金,禁止私设“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等。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严格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资助、捐赠、奖励项目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奖励优秀教师、学生;
(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教师、学生;
(三)支持农村义务教育或贫困地区及其它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四)资助其他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公益活动;
(五)本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和筹资费用;
(六)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签制度。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资助、捐赠、奖励项目应严格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以下程序:
(一)本基金会根据权限审批资助、捐赠、奖励项目。
(二)受赠单位或者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赠单位或者用款单位开具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者发票,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
(四)本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签后予以支付款项。
(五)受助或者受赠对象如为个人,个人需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本基金会实行实名制转账发放。如基金会发放现金,必须本人凭身份证签收,代领者还需代领人身份证及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由基金会年初提交经费预算报理事长审批。其中,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参照黄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结合我会实际年初提交预算报告,报理事长审批。
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允许范围内,合法、安全、有效地选择资金运作项目,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资金运作事前报告制和预算报批制。本基金的资金运作必须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于除银行定期以外的资金运作项目,需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投资方案,根据资金规模严格审批权限。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下的投资活动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档。
第二十四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资金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向理事长汇报、解决,重大问题需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用于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需遵循:购入及时入账,设立固定资产台账,财务定期监督盘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税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秘书处征有关方意见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