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二条 小学和初中新生按照新近的原则和黄石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的有关规定免试入学。
第三条 小学新生凭户口本、住房证等有关证件,初中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对学生实行平行编班,不得编快、慢班。
初中和小学均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五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黄石市内转学,须经主管其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黄石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市、州转学,须经黄石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因家长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需中途转学的,应持家长调动的有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到学校申请办理。
第六条 因家庭迁居需要转学的本市市区学生,其原住址和新住址的乘车距离不得少于四站路。
第七条 学生在户口所在地就读确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或其父母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者,需取得原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由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才可办理借读手续。
第八条 借读生由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办理临时学籍,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办理毕业证书,初中借读学生回原学校参加升学考试,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学校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借读学校参加升学考试。
第九条 学校可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借读生收取一定的借读费。
第十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同样享有评优,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参加校内外有关活动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手续由借读学校办理。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提出意见,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后,可准予休学。
第十二条 经批准准予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向原学校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在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可适当提前复学,但休学期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十四条 九年制义务教育属国家强制性教育,除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般不允许退学。
第五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五条 学生升、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达到合格要求者,准予升级。
严格控制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的学生留级面,初中和小学每年留级学生分别限制在3%和1%之内。
毕业班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降级。
第十七条 对成绩优异,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者,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但要严格控制跳级生数量。跳级需由学生提出,家长同意,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相应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章 毕 业
第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考核,达到合格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初中毕业生文化课和体育成绩不合格或德育考核不合格者,只发给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学生于次学年开学前持完成证书到原学校重新参加考试和考核,合格者,补发毕业证书。考试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补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德、智、体几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的法规、法令,学校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仅限于个别严重违法犯罪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给学生处分需经学校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需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记大过以下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对受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批准可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应记入档案。
第八章 学生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后,要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编排的学号,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学生档案,学生转学、毕业、升学等,学校均应提供完整档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各县(市、区)负责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组织的竞赛、评先等活动以及入队入团等,必须进行学籍审查。
第二十七条 从今年起,全市初中学籍实施全面的微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小学小籍的微机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2年元月1日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黄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