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完善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政策的建议
周学君
教师职称评定,是《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而确定下来的,是对教师的奖励与激励。为此,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还专门下发了《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教师职务的职责、任职条件、考核和评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应该说,《条例》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可操作性。
在我市,过去,许多教师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基本都能评上高级职称,我市高级职称评审和岗位实行评聘分离改革,改革有一定积极作用,奖优罚劣,但随着形势变化,许多高级教师具备高级职称,因岗位有限,不能聘用到高级岗位,导致许多高级教师有意见,矛盾突出,鉴于此,我市又进行改革,实行评聘合一,为实现改革目的,对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评审作出严格政策规定,对申请评选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必须现岗聘用至中级最高岗八级岗,因为历史改革原因,过去评上高级职称的教师占用了中级最高岗八级岗,这样,许多中青年教师无法聘至中级最高岗八级岗,导致许多教师不具备资格条件,无法进入评审,严重影响教师积极性,甚至出现教师人才流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正视历史问题,消化矛盾,不能因为历史改革影响后面教师发展。
建议:
人社部门积极协调、争取政策,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职称任职条件资格制度,评审高级职称只需具备中级职称条件即可,进入评审,严格评审,优中选优,评出真正具备高级职称水平的优秀教师,激发教师教学活力,发挥其创造性。
联系人:周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