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黄石市教育局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二、单位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黄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统计表
三、行政处罚统计表
四、行政强制统计表
五、行政征收征用统计表
七、行政检查统计表
八、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统计表
第一部分 黄石市教育局概况
一、黄石市教育局主要职能
黄石市教育局是黄石市政府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教育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与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全市教育系统经费预决算;统计并监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直属系统政府采购及财务核算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组织指导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促检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的落实情况;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地方课程教材。负责组织选定中等和初等学校教材。
(五)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对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承担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统筹协调管理市属高等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工作;组织指导该类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会同上级招生部门管理全市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自学考试工作;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指导大中专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负责高中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变更的审核或申报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申报以及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以及电化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装备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和测试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黄石市教育局法定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3项;
(二)行政处罚13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检查3项;
(六)行政裁决2项;
(七)行政给付1项;
(八)行政确认2项;
(九)行政奖励0项;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6项。
第二部分 黄石市教育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计表
备注:
1.各市直执法部门根据本地部门设置情况据实填写,一级单位和二级单位分开统计,以通过“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申报通过的单位为准,分开统计,不要遗漏。
2.“执法人员总数”指的是2021-2022年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或免考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数。 3.“年度执法案件总数”等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案件数之和。
4.“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指的是《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如在网站公示的,一个网址算1条信息。
5.涉及案件数量统计的栏目,统计范围为结案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已结案件总数,未结案的不予统计。
6.对于行政处罚后又有行政强制的案件,以该单位案卷归档的方式来定,若处罚强制合为一卷,该单位以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归档,则仅记在行政处罚案件数中,但需要在行政强制统计表中统计行政强制相关数据,并备注该案卷归档在本年度行政处罚案卷中;反之,分开归档案卷,则分别统计。
7.由受委托执法组织承办的案件,统计在受委托执法组织;哪个单位承办的就统计在该单位。
8.行政检查案件数统计中,检查 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 1 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9.“纠错案件数”是指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纠正的案件数量(包括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未通过和经纠正重新作出新的执法决定后通过等情形)。
10.带“*”号栏目为行政执法部门需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内容。
2.行政许可统计表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申请数量是指本年度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4.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3.行政处罚统计表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处罚决定数量应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7.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4.行政强制统计表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5.行政征收征用统计表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6.行政检查统计表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7.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统计表
填表说明:1.“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行政裁决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决定的数量。
2.“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3.“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