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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黄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教育局 作者:  时间:2021-03-15 14:10

    

各县(市、区)教育局、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社发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印发《黄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各地各校要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负面清单”的教师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努力营造  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2.各地各校要对标“负面清单”,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师德师风教育。要组织教师签订师德承诺书,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畅通师德师风问题投诉举报平台,构建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创新师德教育形式,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各地各校要建立完善师德档案,强化日常考核评价,将师德师风考核情况与教师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及绩效工资分配等紧密挂钩。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学校处理不力的典型案例,同步追究学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责任,层层压实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

4.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力度,落实分类治理措施,重点整治违规聘用在职教师或通过在职教师招揽生源的校外培训机构。

请各地各校于410日前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学习宣传落实负面清单的有关情况。

联系人:李志        电话:6352843

附件:黄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黄石市教育局

2021312


附件

黄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一、违反政治原则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非正常上访等活动。

二、违背公序良俗

4.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斗殴、酒驾等违法行为,或在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中有违教师身份的言行。

5.参与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6.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不实举报。

三、侵害学生权益

7.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或对学生实施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或以刻意孤立等方式间接伤害学生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以及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8.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四、谋取不当利益

9.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0.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向学生推销、代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圈粉。

11.假公济私,违规使用科研等专项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利用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进行营利活动,或利用岗位、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学校财产。

12.组织或参与违规借贷、非法集资、传销活动。

1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且从中获利。

14.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15.在招生考试、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五、违规有偿补课

16.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

17.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或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向学生家长推介校外培训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六、教育教学失职

18.不按教学计划、教学规范进行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敷衍教学,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线下线上公共场合公示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19.发现校园欺凌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隐瞒不报或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

20.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21.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22.违反考勤纪律或外出请假纪律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打牌、玩游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或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拒不接受分配的工作,消极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