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项类型 | 取消方式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举办学校的法人和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市教育局 | 公安机关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承诺,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
2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举办学校的法人和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市教育局 | 公安机关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向公安机关发函核查 |
3 |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举办学校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市教育局 | 学校或教育机构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核查个人简历 |
4 | 信用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举办学校的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市教育局 | 法院或中国人民银行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向法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核查 |
5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证 | 申请人思想品德合格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六)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市教育局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核查 |
黄石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来源:市教育局 作者: 时间:2021-04-09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