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黄石市教育局信息,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编制《黄石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黄石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黄石市教育局政务网站的公开栏目中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政务网站公开,辅助采取微信、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
3.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符合《规定》但未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黄石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通讯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3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作息时间: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0714-6353720
传真号码:0714-6358206
电子邮箱为:hsedu@163.com
邮政编码为:435000
(三)公开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黄石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政务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应详细描述申请的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与之无关的将不予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政务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jyj.huangshi.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将其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hsedu@163.com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后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送达本机关。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请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黄石市教育局信访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14--6357542
地 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3号
邮 编:435000
黄石市2021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公办幼儿园 | 民办幼儿园 |
保教费 | 省级示范幼儿园:黄石城区 550元/生·月 市级示范幼儿园:黄石城区 300元/生·月 市一级幼儿园: 黄石城区 270元/生·月 市二级幼儿园: 黄石城区 240元/生·月 市三级幼儿园: 黄石城区 210元/生·月 大冶市、阳新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 |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园方协商明确收费标准。 |
住宿费 | 按当地人民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 | |
伙食费 | 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 |
代收费 | 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和外出活动费。 |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14〕95号、鄂价费〔2017〕74号和黄价费发〔2016〕67号制定、黄发改函〔2018〕9号制定。
2.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3.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4.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5.伙食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7.幼儿入园后要求转园或退园、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或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预收费用。
8.幼儿园应通过专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项目 类别 | 公办中小学 | 民办中小学 | |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 中考报名考试费 | 90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中考和实践操作。 (仅向报名参加中考的考生收取。) |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同时按属地原则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 |
服务性 收费 | 伙食费 | 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据实收取。 | |
代收费 | 课本费 | (免) | |
教辅 资料费 | 3年级≤ 87元/生·学期 4年级≤ 88元/生·学期 5年级≤ 89元/生·学期 6年级≤90元/生·学期 7年级≤144元/生·学期 8年级≤197元/生·学期 9年级≤229元/生·学期 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无偿代购,据实结算。 严禁组织小学1、2年级学生集体征订教辅资料。 |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09〕247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鄂价费规〔2013〕215号、鄂价费规〔2014〕95号、鄂政办发〔2016〕14号、鄂价费〔2017〕5号制订。教辅材料依据黄教基〔2020〕27号核定。
2.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3.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以集中预收,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4.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不得强制学生订购学生营养奶。小学生在校托管服务在学校指导下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不得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开展收费培训活动。
5.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项目 类别 | 公办普通高中 | 民办普通高中 | |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 学费 | 省市级示范高中:900元/生·学期 一 般 高 中:630元/生·学期 中外合作办学: 6000元/生·学期 | 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同时按属地原则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 |
住宿费 | 按发改委(局)核定标准执行。 | ||
高考报名 考试费 | 公共科目(语、数、外):35元/生·科 综合科目(文综或理综):60元/生·科 (仅向参加高考的学生收费) | ||
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 考试费 | 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美术和音乐)、体育与健康:25元/生·科 | ||
代收费 | 教科书及 教辅资料费 | 高一年级 ≤436元/生·学期(不含教辅材料费) 高二年级 ≤717元/生·学期 高三年级 ≤868元/生·学期 教辅资料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无偿代购,据实结算。 |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教财〔2006〕8号、鄂价费〔2009〕338号、鄂价费规〔2013〕110号、鄂价费规〔2013〕215号、鄂价费规〔2013〕215号、鄂价费〔2014〕95号、鄂价费〔2015〕170号、鄂价费〔2017〕5号、鄂发改价调〔2019〕218号制订。教科书及教辅材料依据鄂教黄教基〔2020〕27号核定。
2.根据鄂教幼高办函〔2020〕1号文件精神,高中一年级教材配套教辅材料的推荐,相关学科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根据需要在市场自行购买(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不得选用、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3.公办省市级示范高中名单:黄石一中、黄石二中、黄石三中、黄石五中、黄石六中、黄石七中、有色一中、大冶一中、大冶实验高中、大冶二中、大冶六中、阳新一中。
4.民办高中名单:黄石市慧德学校、黄石市育英高中、大冶华中学校、大冶市英才高中、大冶聚龙高级中学、阳新县英才高中、阳新县兴国高中。
5.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